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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疫情防控 稳妥有序复工——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关于协助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
信息来源:大连建筑装饰网   发布时间:2020-2-27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全体同仁及会员企业: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现实情况,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通过网上办公、电话、微信等形式,积极与会员企业沟通,了解会员企业的诉求。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企业稳妥有序复工复产,协会将推出以下措施:

 

  一、汇总近期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助力企业把握政策,精准复工复产。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经济和广大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各部委、省市各部门纷纷出台及将要出台各项政策、措施,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社会经济政策运转。财政、税务、金融、人力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财政扶持、税收减免、金融贷款、社保缴纳等方面,大力度扶持企业发展。

  近期相关政策详见附录。


  二、协助企业准备防疫物资。

  很多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防疫物资不足,包括口罩、测温枪等。协会在此号召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调动各种资源置办。协会也将统筹整合各种资源渠道,尽力帮助复工企业解决燃眉之急。

 

  三、加强网络办公,开展网络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锻炼队伍。

  为帮助住建领域从业人员疫情期间了解相关政策,提高管理水平,为复工生产做好准备,由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培训学校共同推出的“疫情期间行业公益系列课堂”已经正式开播了,准备播出的课程内容如下:

《疫情下政府扶持政策解读及企业用工应对策略》

《项目疫情防控数字化解决方案》

《BIM技术在工民建领域中的应用案例分享》

《突破设计公司的生存思维模式》

《着手“双优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做一个专业的财税人》

《你应该了解的软装风水-软装设计与传统风水的结合共生》

《建筑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法律风险应对指南》

《智能家居发展趋势/智能家居与装修设计的人性化对接》

《BIM管综优化简介》

《现代设计前世今生,极简设计方法论》

《城乡建设系列职称评审详解》

 

  课堂开播之后,受到了业内同仁的大力欢迎,效果显著。希望行业同仁和会员企业利用好这一特殊时期,大力开展技能培训,通过学习开阔视野,提升管理水平,业务技能,锻炼队伍。

  为鼓励企业开展培训工作,大连市财政局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予以财政补贴。

 

  四、收集、整理企业信息,反映企业心声。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通过网上办公、电话、微信等形式,积极与会员企业沟通,了解会员企业的诉求。目前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迫切需要深入了解有关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国家、省、市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利好政策、措施;二是企业复工面临的施工人员需求,由于疫情期间外来人员隔离制度限制了人员流动,本地和异地项目很难组织施工;三是部分企业复工后防护物资缺乏,诸如口罩、测温枪等;四是中小企业资质维护的成本压力,因市场预期不好而感到巨大。

  协会将进一步深入了解企业的需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越难熬的时候,越要拼心态。只要心态好,所有流过的泪,终将汇成一条渡你的河。为此,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呼吁建筑装饰行业全体同仁及广大的会员企业,一定要坚定信心,在危机面前,既要重视“危”的困难,更要以大智慧抓住“机”的窗口,凤凰涅槃,闯出新路!


各企业有什么问题和困难请及时联系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10号

行业发展&会员部  耿磊 13998439256

材料委、设计委  姜铭哲 13478421241

培训学校  崔志英 13352227116

行业资质服务部  宋杰 13940973655

信息委  邱博 1359117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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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国务院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会议指出,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农时不等人,要压实地方责任,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保障夏粮丰收。一是分类细化农村疫情防控科学指导,支持从南到北抓紧做好春耕备耕,加强越冬作物管理。推动种子、化肥、饲料等农资企业加快复产,建立农资保供运输绿色通道。今年稻谷最低收购价保持稳定,视情可适当提高。鼓励有条件地区恢复双季稻。二是抓好畜禽生产。对重点地区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等支持。推动屠宰企业与养殖场户对接。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增加冻猪肉国家收储。三是加强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监测和应对准备。

  会议强调,当前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确定,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考虑了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可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二是抓紧出台科学分类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抓紧出台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三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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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节选)

 

  辽宁省人社厅发布重要通知!涉及11类单位、人员保障措施!辽宁省人社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措施清单(按服务对象分类)

 

  一、用人单位

  (一)就业创业方面政策措施

  1. 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开展供求双方信息匹配、信息推送,提供远程面试服务。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吸纳人员的单位缴费金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向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3.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的,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和收支情况,放宽至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稳岗返还标准,疫情防控期间,基金备付能力超过3年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和收支情况,酌情适当提高普通性稳岗返还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4.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可凭培训课件或培训记录(主要包括培训录像、直播、微信记录等)申领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5.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扶持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优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补助标准由各市参照减免租金数额确定。

  (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措施

  1.推行“不见面”服务。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服务,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缴费、资格确认、转移接续、待遇发放、个人权益查询等业务。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或个人获取所办业务的要件信息或告知承诺书,及时办理各项业务,要件信息等原件可延后通过邮寄方式提供。

  2.允许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经办机构事后予以及时受理。各项逾期办理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补办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各项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允许中小企业缓交社会保险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中小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缴费业务时,需在企业社保信息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

  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企业应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以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劳动关系方面政策措施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在此期间解除(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劳动关系方面政策措施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3.当事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劳动报酬方面政策措施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2.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适用此项政策。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3.我省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专业技术人才

  1.推迟有关人才政策补贴、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关于开展有关补贴、资助和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号)要求的申报截止时限,暂由2020年2月15日推迟到2020年3月31日。同时,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申报,申报项目中涉及上报汇总表单的,请将汇总表以excel格式报送至指定邮箱(lnrstzjc@126.com),原始申报材料全部采取邮寄方式报送(其中涉密项目资料及不适于使用互联网和邮寄方式报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中接收邮寄材料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31日。

  2.推迟2019年度“兴辽英才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申报。2019年度“兴辽英才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入选者正常登录“合同填报系统”进行线上填报,纸质版申报材料暂不报送,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3.推迟2019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科技活动资助项目的申报。《关于开展2019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科技活动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49号)要求的申报截止时限,暂由2020年2月28日推迟到2020年3月31日。同时,将“现场申报”调整为“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六、农民工

  1.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作用,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倡议回乡农民工早报告、戴口罩、勤洗手、拒热闹、少串门、不赶集,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要做好隔离。

  2.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节后盲目外出。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鼓励农民工本地就业、就近就业,暂时尽量避开疫情高发区。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3.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及时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农民工输出地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做好主要输入地企业用工、复工、交通、疫情等信息的集中发布。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加强有组织对接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

  4.加大托底安置力度,推广辽宁省普惠制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平台,提供免费技能学习平台和推送岗位信息,农民工可通过远程登录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3至6个月的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为农民工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因疫情影响滞留我省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就业创业政策。

  5.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6.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不见面”网上服务。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调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形式,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打造线上春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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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大连市人社局会同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大连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大连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20项就业政策和保障举措。


  1,开展企业用工精准服务。

  对大连市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建立跟踪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为重点企业开通“招聘直通车服务”。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协助定向跨区域招聘。

  2,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按规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加强企业复工疫情防控。

  通过多种方式向企业员工、输出地劳动者通报开复工时间。指导农民工等人员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

  4,扩大稳岗返还政策范围。

  将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申请稳岗返还的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其他参保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低于3.62%。对普通性稳岗返还的发放标准提高至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5,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培训。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可按规定凭培训课件或培训记录申领培训补贴。完成培训的职工,按每人每课时1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

  6,发挥创业政策作用。

  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给予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提供补助。

  7,统筹用好用足各项资金。

  按规定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8,提高失业人员基本待遇标准。

  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及时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9,加大托底安置工作力度。

  为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就地就近开发就业岗位或通过3至6个月的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招用农民工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10,加强劳动者安抚疏导工作。

  通过发布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

  11,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或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合同。

  12,做好就业信息公开发布。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多种渠道发布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就业服务信息,及时回应毕业生关切。

  13,推进校企线上招聘对接。

  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鼓励各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

  14,跟踪掌握毕业生就业形势。

  密切关注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及用人单位用工变化情况。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地区困难家庭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可优先招募到基层服务岗位服务。

  15,动态调整就业服务时间。

  将2018年毕业的非大连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到期限延长至9月3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电话预约等方式非现场办理和“不见面服务”。延缓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等笔试面试工作。

  16,强化高校毕业生心理疏导。

  各高校要推出一批在线咨询课程、就业指导课程,开通心理热线,发挥心理咨询团队和辅导员队伍的作用,加强求职心理疏导。

  17,加大线上就业服务力度。

  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就业见习洽谈会和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

  18,做好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开展“疫情防控在路上,就业服务伴你行”主题活动,多渠道公布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业务经办流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和窗口开放时间等内容,引导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邮寄办。

  19,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

  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用工和重点人群监测和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全市就业局势。

  20,切实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工作协调,统筹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落实2020年稳就业工作20条措施和10项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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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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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职工培训需提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小微企业有效凭证(从业人数或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证明)

  3.在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新建企业用户申请(加盖公章,首次新建系统账号使用);

  4.培训方案(加盖公章,明确培训对象、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级别、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培训成本等内容,如拟通过线上开展培训的,还应报送线上培训渠道详细名称(自建网站网址、APP、微信公众号、第三方平台等)、相关链接或平台截图)等材料;

  5.培训教学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学时、授课教师姓名、手机号码、授课教师资质证明等)(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6月30日);

  6.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参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名称、手机号码等信息);

  (其中5、6项通过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录入)

 

  二、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供材料:

  1.大连市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系统打印)(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2.大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学员花名册(完成培训任务的职工花名册) (系统打印)(加盖公章);

  3.企业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培训及申领培训补贴期间,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无需提供);

  5.参训职工属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和合同(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6.培训记录证明材料(以线下方式开展培训的,主要包括培训课件、培训录像、学员考勤表;以线上方式开展培训的,主要包括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微信等培训记录、参训职工实名签到注册信息、累计课时截图等)

 

  三、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技能培训企业账号申请:

  步骤1.新建用户。中小微企业通过传真、网络等形式将Q7申报培训需提供材料中的1-3项材料报送给企业所在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在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为企业新建系统编号(900开头)后,报送至是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由后者为企业新建账号(23开头),配置原始密码和相关功能点。企业需提供的信息如下图:


 

  步骤2.培训申请。中小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编写培训方案,并通过传真、网络、邮寄等形式将培训方案报送至所在地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

  步骤3.开班备案。培训方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在大连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新建开班备案,上传培训教学计划和参训职工花名册等,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进行职工身份确认及开班备案审核;

  步骤4.组织培训。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后,企业按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培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步骤5.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企业职工培训完成后3个月内,企业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网络、传真等形式报送到企业所在地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进行资金申请审核;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月报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由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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